計程車執業駕照 考取攻略
計程車考照 | 職業小客車駕照
計程車考照成功,才能有政府特許,有合法有保障!司機月入 10 萬元不是夢,時薪可高達350-500元!成為計程車司機,工作時間彈性,推薦正規車行讓您掛牌,還能為您省下牌照稅、燃料稅等開銷!
計程車考照必備,駕駛營業車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因此要成為計程車司機就需先考取「職業駕照」,才能考取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在「駕照種類」欄,可以檢視自己持有的是普通駕照,還是職業駕照)
職業駕照
管理單位:監理站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管理單位:交通大隊
考職業小型車駕照 要準備什麼?完整流程為何?
1、監理站官網職業小客車駕照報考。
2、報名駕訓班練習三堂以上課程。
3、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
4、監理站電腦筆試:機械常識 之 是非題 及 選擇題。
5、預約日監理單位櫃臺先報到路考。
6、通過路考後,繳費領取職業駕照。
【考上職業駕照後,再考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自民國106年5月起,職業小客車駕照全面改採網路預約,報考請至監理服務網報名。網路預約報名於考照日30天前開始預約,開放至考照日前2日24時截止(即考照前一日及當日無法預約報名)考照預約報名及查詢 >(請點我)
報考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請攜帶以下文件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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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辦理須知
完整規費說明,請參考:臺北市區監理所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總計約 900元
參考用,確切時間請依各考場實際規定為主。
職業駕照之考驗用車是手排車,一般駕駛多為普通自排駕照,常有駕駛因不熟悉考試場地、監理站車型 等因素,而無法一次考取職業駕照;或因未有效練習「S型曲線進退」、「T型曲巷調頭」等較困難路考項目,而出現失誤。考照失敗後,只能等待7天後再報考,不但花費時間,也增加考照成本。此外,自2018年2月起,考取職業駕照新增多項扣分標準,誠心建議您前往「合格駕訓班」購買 1-3 堂課程,由專業教練指導並實際練習,以有效提高「路考通過率」。
圖片來源:士林監理站汽車考驗場平面示意圖
路考項目 / 已持駕照 | 普通自排小型車 | 普通手排小型車 |
曲線進退 | V | V |
曲巷調頭 | V | V |
上下坡道 | V | |
換檔穩定測試 | V |
*環場考驗:鐵路平交道、交叉路口、斑馬線、上下坡道、換檔穩定測試、全程道路駕駛。
其他路考資訊:
圖片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
職業駕照是以各地監理站的考驗車進行考試,而各考驗車皆為手排車,因此考取職業駕照一定得學習如何駕駛手排車!
手排車共有三個踏板:
1. 油門 2. 煞車 3. 離合器踏板
離合器的作用是將汽車或其他動力機械的引擎動力,以開關的方式傳遞至車軸上的裝置。
離合器需快踩慢放,離合器踏板的高低,將決定車速的快慢。
於各考試項目之間移動時,若有交通號誌皆須遵守,有轉彎也皆須打方向燈,並查看後照鏡,以及擺頭查看後方。
圖片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
上下坡道關卡與考取手排車自用普通小型車方式相同,目前持有手排車自用普通小型車駕照者不需加考此項目。
請注意以下五點扣分項目
1. 車輪不可壓到管線
2. 不可在坡道上下滑15公分以上
3. 不可在坡道上熄火
4. 需在限定範圍內停車
5. 不可空檔滑行下坡
坡道上共有四條管線, 我們只需注意從左邊數過來的第二條管線就好。
將方向盤中心對準左邊第二條管線位置,並輕踩油門上坡,越過坡道上的前感應管後,快踩離合器, 踩下煞車,並打至空檔,最後拉起手煞車。
坡道上起步繼續前進時,左腳快踩離合器, 並打入一檔,右腳慢踩油門至轉速2000轉,並維持油門踏板高度。左腳同時慢放離合器,最後放下手煞車,即可輕鬆上坡。
下坡時,請輕踩煞車控制車速,切記不要踩離合器空檔滑行下坡。
圖片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
曲巷調頭關卡也就是俗稱的「T型」 ,無論您持有的是自排車或是手排車之自用普通小型車駕照,皆須考驗此項目。
請務必仔注意以下扣分項目
1. 請注意不可讓車輪壓到管線
2. 請注意在此項目也不可熄火
車子駛進曲巷,需盡可能地將車子開至左前方。
倒車調頭階段,當左後照鏡退至看到前方管線時,需再將方向盤回正。
最後駛出曲巷也請記得打方向燈。
圖片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
曲線進退關卡也就是俗稱的「S型」,與考取手排車自用普通小型車方式相同,但無論您持有的是自排車或是手排車之自用普通小型車駕照,皆須考驗此項目。
請注意以下四點扣分項目:
1. 曲線前進不可使車輪壓到管線
2. 曲線後退不可使車輪壓到管線
3. 請盡量不要在曲線倒退時往前修正
4. 不可以中途熄火與停車
任何一個S彎道皆由正U形與反U形所構成,皆有一個左彎及一個右彎,需特別注意每個U形的頂點位置,並謹記口訣「左彎貼近左邊,右彎貼近右邊」。
小型車駕駛人場考評分標準
考驗科目 | 扣分項目 | 扣分標準 |
---|---|---|
一、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 1.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 | 32 |
2.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 | 4 | |
3.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32 | |
4.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氣壓表)作用。(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 | 4 | |
5.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 | 16 | |
6.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 | 16 | |
7.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32 | |
8.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32 | |
二、交岔路口 | 1.闖紅燈。 | 32 |
2.紅燈停車時前懸超越停止線或佔用機車停等區。 | 32 | |
3.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 1.不減速慢行或不停車讓行人優先穿越。 | 32 |
2.停車時前懸佔用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 32 | |
3.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四、路邊臨時停車 | 1.於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停車。 | 32 |
2.擦撞路邊緣石或車輛。 | 32 | |
3.靠邊停車前或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4.臨時停車時,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逾六十公分。 | 16 | |
五、車道行駛、變換車道、路口轉彎、迴車 | 1.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擦撞車輛、安全島及損壞設施。 | 32 |
2.違規超車、逆向行駛、進入禁止地帶、跨越分向限制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 | 32 | |
3.聞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警號,未依規定避讓。 | 32 | |
4.岔路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及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車輛與行人路況。 | 32 | |
5.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快慢車道分隔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 | 32 | |
6.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 | 16 | |
7.汽車行駛未遵守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支線車應讓幹道車或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交岔路口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進入圓環應讓環內車先行、多車道圓環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及其他車輛通行優先權利。(連續扣分) | 16 | |
8.未依規定路線行駛或未依規定行駛正確車道。 | 32 | |
9.行車速度控制不當(行經彎道、坡道、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道路施工路段、積水路段、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人車擁擠處所及其他應減速路段,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連續扣分) | 8 | |
六、交通法規之遵守 | 1.超速或危險駕駛(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或排入空檔滑行。 | 32 |
2.違規導致意外事故。 | 32 | |
3.未禮讓行人。 | 32 | |
4.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32 | |
七、全程道路行駛 | 1.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有無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 | 32 |
2.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察看照後鏡並轉頭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3.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 | 16 | |
4.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連續扣分) | 16 | |
5.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 | 16 | |
6.單手握方向盤。(換檔除外)。(連續扣分) | 16 | |
7.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 | 8 | |
8.不按考驗員指令駕駛,致考驗員為避免危險代為踩煞車或控制方向。 | 32 | |
9.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自排車未排入P檔)。 | 16 | |
10.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 | 32 | |
八、其他技術操作(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1.起步動作不當。 | 2 |
2.油門控制不當。 | 2 | |
3.離合器操作不當。 | 2 | |
4.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 | 2 | |
5.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 | 2 | |
6.其他操作不當(含雨刷等基本操作),但對道路使用者無不利影響。 | 2 |
小型車駕駛人道路駕駛考驗評分標準
考驗科目 | 扣分項目 | 扣分標準 |
---|---|---|
一、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 1.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 | 32 |
2.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 | 4 | |
3.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32 | |
4.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氣壓表)作用。(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 | 4 | |
5.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 | 16 | |
6.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 | 16 | |
7.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32 | |
8.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32 | |
二、倒車入庫 |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須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三、平行路邊停車 |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四、曲線進退 | 1.前進時車輪壓管線。 | 32 |
2.倒車時壓管線(扣分累計未超過30分者准再考1次,再考仍應由倒車起點開始)。惟普小本項不扣分。 | 16 | |
3.普小倒車時(壓管線不扣分),往前修正(連續扣分,修正後不須由倒車起點開始。) | 8 | |
4.中途熄火或停車(熄火連續扣分,停車扣分以2次為限。) | 8 | |
五、曲巷調頭(普通小型車免考) | 1.車輪壓管線。(只扣1次,不再重複扣分,限倒車1次)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六、鐵路平交道(含捷運) | 1.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 32 |
2.在平交道上停車,車身在軌道範圍內換檔、熄火。(車身在鐵軌枕木範圍內) | 32 | |
3.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 | 32 | |
4.行近鐵路平交道未減速慢行。(應放鬆油門、輕踩煞車減速;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車速應減至15公里以下。) | 16 | |
5.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七、換檔穩定測試 | 1.手排車在45公尺壓管內未依序換至3檔。 | 16 |
2.行駛中車輪壓管線或熄火。 | 32 | |
八、上下坡道 | 1.車輪壓管線。 | 16 |
2.上坡倒退15 公分以上(連續扣分)。 | 16 | |
3.在坡道上熄火(連續扣分)。 | 16 | |
4.不在限定範圍內停車 。 | 16 | |
5.下坡放空檔行駛或將引擎熄火。 | 32 | |
九、環場道路行駛 | 1.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有無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 | 32 |
2.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二、三適用) | 32 | |
3.變換車道、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四、五適用) | 32 | |
4.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 | 16 | |
5.未按規定行駛致車輪壓虛線(包含黃、白虛線)(連續扣分) | 16 | |
6.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或擦撞車輛、安全島、損壞設施。 | 32 | |
7.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或未按規定變換車道。 | 32 | |
8.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規定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32 | |
9.超速或危險駕駛(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 | 32 | |
10.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 。(連續扣分) | 16 | |
11.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 | 16 | |
12.單手握方向盤。(換檔除外)(連續扣分)。 | 16 | |
13.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不含起點及終點熄火) | 8 | |
14.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 | 8 | |
15.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 | 32 | |
16.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自排車未排入P檔)。 | 16 | |
十、其他技術操作(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1.起步動作不當。 | 2 |
2.油門控制不當。 | 2 | |
3.離合器操作不當。 | 2 | |
4.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 | 2 | |
5.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 | 2 | |
6.其他操作不當(含雨刷等基本操作),但對道路使用者無不利影響。 |
*交通部公路總局 參考資料 線上下載
考照通過率前3名監理站:1.宜蘭52% 2.台中區40% 3. 基隆31%
恐怖考場,失敗率前3名:桃園,新竹,台北區
*上述各監理站之通過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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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照提醒事項:
(1)請先自行檢查是否有違規紀錄,有紀錄者請先至監理站繳銷 (立即查詢 >) 。
(2)持普通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照者,僅需至各地區監理站所完成筆試,即可換發同等級職業駕駛執照。
(3)凡年齡超過 20 歲,且小於 65 歲者,以及持普通駕照超過 3 個月即符合報名資格,現役軍公教職人員依法不得報考。持居留證號碼者如需報考,請參閱監理服務網汽車駕照考試須知 。
(4)考照當日如遇天災停班停課,監理站有權取消當日預約(依各地區人事行政局處頒布之標準)。
(5)若無故「未到場考試」2次,監理站會禁止報名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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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約考照 貼心提醒:
1.如您考照當天無法應考,請至遲於考照當日上午7:00前取消預約,以免被停權
2.自105年1月起,全面開放預約考照。假日考照一律採全網路預約,不接受現場報名。考照當日請備妥身分證正本、1吋相片3張完成體檢後,依各監理所、站截止時間完成報名程序。初領駕照考生須參加90分鐘安全講習方可領照,詳細考照資訊請至各預約監理所、站網頁首頁瀏覽查詢。(免筆試者:需另提供汽車駕照或輕型機車駕照以供查驗)。考照當日如遇天災(如颱風)停班時,將取消當日所有預約,請考生自行重新預約報名。
【要跑計程車一定要有職業駕照,報考可以在監理單位網站預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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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路考小提醒: